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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西吉女子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,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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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6月,马燕与锁林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,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同年9月,因贷款需要结婚证,而当时马燕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。后经两人商量,马燕拿着姐姐马娟的身份证在民*部门与锁林办理了结婚证。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,夫妻感情一直不好,年2月,马燕诉至法院,要求与锁林离婚。

法院审理查明,诉状中马燕要求与锁林离婚,但法庭上提交的结婚证中显示的夫妻双方是马娟和锁林,而结婚照片却是马燕和锁林的。双方陈述当初马燕未达结婚年龄,因贷款需要结婚证遂借用马娟的身份证办理登记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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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马燕与锁林是虽为实际共同生活的夫妻,但马燕借用姐姐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,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系马娟与锁林,结婚证的效力并不涉及马燕,因此马燕与锁林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认的婚姻关系,故裁定驳回马燕的起诉。

结婚证的效力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,而不涉及于他人。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,记载于结婚证上的当事人才是行*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。行*机关颁发结婚证是确定夫妻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,具有公示公信效力。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证,对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双方而言,是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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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慎重告诫,办理结婚证是大事,切不可视为儿戏,借用他人身份证、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,属违法行为,当事人要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▌责编/肥龙来源/西吉法院家事审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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